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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長 |《羅伯特議事規則》 4 года наза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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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長 |《羅伯特議事規則》

全球政府、企業、NGO組織最佳開會指南。 書名:《羅伯特議事規則》 作者:亨利·羅伯特 名人推薦: 萬科集團創始人王石:“100多年的長銷不衰,已經證明了羅伯特議事規則的生命力。它保持了嚴謹性、穩定性、建設性和中立性,值得各級各類組織借鑑並應用,從中發現組織治理的精髓,進而窺見人類治理自身的奧祕。” 01 聽前思考 一個會議通常包括幾個環節? 高效會議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? 02 書中金句 每個會議組織都需要正式採納一套議事規則,這主要是由於人們對於“通用議事規則”的具體條款可能理解不充分或者存在分歧,而這些分歧可能對一些重大問題產生不同的結果。   會議就是通過運用各種動議來一步步展開的,動議構成了會議的基本單位。   從廣泛的意義上講,“辯論”是人類文明的基本元素之一,它使人類社會能夠產生理性而有價值的決定。   在一些組織中,有時候一些約定俗成的“慣例”做法已經成爲事實上的規則。這些“慣例”如果跟組織指定的“議事規則標準”或者組織已有的成文規則沒有矛盾之處,那麼理應被遵守。   03 精華筆記 會議本是集思廣益、達成共識、解決問題的好辦法。但是在管理實踐中,會議本身反而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:開會閒扯、超時、會議成爲一言堂,等等;歸根結底,問題在於,會議缺乏議事規則。《羅伯特議事規則》旨在解決這個問題,提供一套規範、科學、實用的議事規則。   首先,我們解讀本書的8條基本原則:   第一條原則,“無動議不辯論”。 動議就是提議,開會要討論的一個主題。先有了明確動議,開會才能有的放矢。這條原則,也有稱爲“動議中心原則”,很大程度上是杜絕閒扯,保證會議的高效率。   第二條原則,“一時一件”。 一個時間只討論一個動議,參會者的發言不能偏離這個動議,一個動議處理完了,再進入下一個。   第三條原則,“一事一議”。 一個動議一旦處理了,原則上,在同一次會議裏,不再討論第二次,這是爲了保證效率。   第四條原則,“充分辯論”。保證每個參會者都能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。   第五條原則,“機會均等”。 每個人都有發言的機會,按照先後順序。你在發言的時候,別人不得打斷。   第六條原則,“立場先行”。 發言的時候,先要表達明確的立場,是贊同?還是反對?表達完立場,再講理由。   第七條原則,“限時限次”。每位參會者的發言有時間和次數的限制。《羅伯特議事規則》規定,每人擁有兩輪發言機會。   第八條原則,“多數裁決”。開會議事,討論是過程,最後還需要達成共識。怎麼達成共識呢?依靠投票表決,如果多數參會者贊同,一項動議就獲得通過。   簡單來說,《羅伯特議事規則》的衆多規則就是依靠上述8條基本原則設計出來的。   採用羅伯特議事規則,會議中的一個議事流程分爲三步。   第一步:提出動議;第二步:辯論;第三步:表決。通過這三步,我們就完成了一個動議,走完了一個完整的議事流程。這個時候,會議中如果還有其他動議要處理,就再提出一個新的動議,再辯論、再表決,以此類推。   會議之前,需要進行充分準備。首先是內容準備。所有會議材料提前發給與會人員,與會人員也要提前看完資料並做準備。其次是人員準備。《羅伯特議事規則》要求會議出席人數達到“法定人數”。所謂法定人數,是指要開相關會議,最少得有多少成員參加。最後是會議組織準備。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,每場會議必須設定一名主持人和一名祕書。主持人負責主持會議,執行議事規則。祕書負責形成會議的書面記錄。主持人在會議中需要保持中立。所謂中立,指主持人在會議中儘量不發表自己的意見,他只是按照議事規則,推動會議向前進展。   完成三項準備工作之後,如期舉行會議。議事流程的第一步是:提出動議。先由成員提出明確動議(議題),如果有其他成員附議,該項動議即可提交會議正式考慮。所謂附議,是指其他某位成員認爲該動議值得在會議上考慮,那麼他可以直接說:“我附議”。   主持人宣佈議題之後,議事流程的第二階段即開始,稱爲“展開辯論”。 在辯論開始之初,提出動議的成員有權率先發言,進一步闡述其提出動議的理由或者背景。進入辯論階段之後,任何成員希望發言,他首先要取得發言權。大型會議中,他需要起立,稱呼主持人,然後徵得主持人的准許。如果是小型會議,那麼他只需要舉手申請發言,而主持人點頭示意即可。在辯論中,主持人依據“機會均等”原則,安排參會人員依次發言,並依據“限時限次”原則,約束控制發言環節。而參會者也需遵照“立場先行”原則發言。   一旦在辯論中,沒有人再要求發言,或者所有人的發言次數都已經用完了,這個時候,議事流程的第二步結束,議事流程進入第三步:表決。主持人請贊同該動議的成員舉手,統計票數;然後再請反對該動議的成員舉手,統計票數。表決依靠“多數裁決原則”。一種是過半數表決,一種是三分之二表決。無論那種,在計算總票數的時候,都是只計算那些有表決權而且實際參與表決的參會者。表決通過,該動議即獲得通過,按要求交付執行。至此,完成一個完整的議事流程。   最後,我們再來單獨講一講《羅伯特議事規則》中相對複雜的一部分內容,關於動議的優先級順序。   實際上,我們前面講的動議,更準確地說,應該稱爲“主動議”,也就是主要的動議。它能引入一項實質性的事務。比如,一個計劃、一種行動、一項任務。但是在考慮主動議的過程中,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,比如會議需要中途休息、休會、停止辯論、修改主動議,等等。   如何在不違反“一時一件”原則的基礎上,處理這些情況呢?《羅伯特議事規則》將它們設計爲另外一種類型的動議:輔助動議,設定輔動議的優先級高於主動議。所謂優先級,可以理解爲處理順序。優先級高的動議先處理。優先級相同,則遵循“一時一件”原則。有了動議的優先級設計,會議考慮主動議的時候,如果遇到特殊情況,即可提出輔動議,優先處理,靈活應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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